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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5 發布

摘錄自:

经济日报

他益信托房地优税

扩大适用

财政部昨(23)日发布解释令,明定他益信托房地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于信托关系存续期间,仍可适用自住房屋及自用住宅用地优惠税率,房屋税可按1.2%自住税率课征,地价税可适用千分之2自用住宅用地税率,避免民众因房地交付信托,而丧失原有租税优惠。

财政部过去曾发布解释令,针对「他益信托」,受益人必须领有身心障碍证明,才能按照自住税率课征房屋税、地价税。昨日解释令是扩大优税适用范围,只要信托契约符合一定条件、房地符合自住要件,同样适用自住税率。

财政部表示,此次解释令主要针对委托人将原本适用自住房屋税率及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税的房地作为信托财产,并以配偶或直系亲属作为受益人的他益信托案件。

在信托条件方面,若契约明定以委托人配偶或直系亲属为受益人,并享有全部信托利益,且委托人未保留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信托房地不得处分、出售或移转给第三人。

至于房地适用要件,则原则回归房屋税条例、土地税法规定。也就是委托人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实际居住使用该信托房地并完成户籍登记,且未出租或营业使用。

土地还要同时符合都市土地面积未超过3公亩、非都市土地面积未超过7公亩,且受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适用自用住宅用地税率,以一处为限。房屋则是受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国自住房屋合计三户以内。

财政部指出,此案源于财政部人权工作小组委员提案。委员认为,部分以不动产为信托财产的他益信托,受益人为委托人的配偶或子女,且信托成立前后均实际居住于该房地,住宅使用情形并未改变,却可能因信托关系而影响自住优惠适用资格,因此建议检讨相关规定。

经财政部研议,这类案件与受益人为第三人的一般他益信托不同,若信托房地在信托成立前后,均由委托人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实际居住使用,且已办完户籍登记,住宅使用目的未改变,为确保家庭成员居住权益得以延续,并兼顾税制公平及生存权保障,因此发布解释令明定适用条件。

摘錄自: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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