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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9 發布

摘錄自:

經濟日報

買賣未上市股

留意證交稅

買賣未上市公司持股,需不需要繳納證券交易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若已經銀行簽證後發行股票,仍屬於證交稅法定義的「有價證券」,買賣時就要記得繳納千分之3的證交稅。

一般投資人買賣上市櫃股票時,證交稅通常由券商代徵繳納,投資人較少需要自行處理。不過若私下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就要特別留意交易標的性質,別誤以為只要沒有上市,就不用繳證交稅。

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的債券外,原則上都應依法課徵證交稅。

未上市公司持股是否屬於「有價證券」,要如何判斷?高雄國稅局指出,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印製股票,並經銀行簽證後發行,屬於有價證券,要課證交稅。

如果依《公司法》第161條之2發行無實體股票,並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同樣屬於有價證券,出售時也應按成交價格課徵千分之3證交稅。

不過,如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沒有依法簽證,或公司根本沒有發行股票,只是股東將所持有的股份轉讓給他人,由於交易標的並非有價證券,就不用繳證交稅。另外,有限公司出資額轉讓,也不屬於有價證券交易,同樣不課證交稅。

舉例來說,小康(化名)同時持有未上市A、B公司股票各1,000股,並在今年8月10日全部出售給美美,每股售價都是250元。

其中,A公司股票已經銀行簽證後發行,屬於有價證券,因此美美必須填寫證交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按成交金額25萬元及千分之3稅率,繳納750元證交稅;B公司股票則未經銀行簽證發行,不屬有價證券,因此不必繳證交稅。

國稅局提醒,民眾若持有未上市公司股票,在出售前可先向被投資公司確認股票究竟如何發行,以判斷是否涉及證交稅。如果事後才發現應繳而未繳,只要在未經檢舉、稅捐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符合規定仍可免予處罰。

摘錄自: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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