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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4 發布

摘錄自:

經濟日報

企業出售長期持股

享優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出售持有滿三年的股票,獲利減掉損失後,若仍有所得,在計算基本所得額(最低稅負)時,僅須以半數計入,可有效降低稅負。

不少企業會利用閒置資金投資股票、ETF等,希望增加營業外收益。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營利事業的基本所得額,是以課稅所得額加計部分免稅所得計算,其中就包括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都必須納入,計算最低稅負。

南區國稅局解釋,為鼓勵企業長期投資,自2013年起,若出售持有滿三年以上的股票,在計算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當年度出售該持有滿三年以上股票的交易損失後,剩餘的交易所得只需半數計入證券交易所得;若持股未滿三年,則必須全數計入,兩者稅負差異不小。

能否享有這項租稅優惠,持股期間認定方式也是關鍵。國稅局指出,股票出售時並非由企業自行挑選出售哪一批股票,而是必須依照「先進先出法(FIFO)」計算,也就是最早買進的股票,視為最先出售,代表即使帳面上持有相同公司股票,只要買進時間不同,是否符合持有滿三年的優惠資格,也可能有所不同。

舉例來說,甲公司於2024年底出售上市公司股票4萬股,獲利1,000萬元,申報時將全數列入證券交易所得,經國稅局查核交易明細後發現,其中3萬股是在2021年1月取得,持有已滿三年,獲利800萬元;另外1萬股則於2023年5月取得,持有未滿三年,獲利200萬元。依規定,持有滿三年的800萬元,只需以半數400萬元計入證券交易所得;未滿三年的200萬元則須全數計入,因此甲公司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證券交易所得為600萬元,而非原本自行申報的1,000萬元,最後經國稅局重新核定後,退還多繳的稅款。

國稅局提醒,企業平時應妥善保存股票交易紀錄,出售股票時也要依規定採先進先出法計算持有期間,確認哪些股票符合長期持有優惠,才能正確申報並享有租稅優惠。

摘錄自: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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