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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3 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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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

洗钱防制法翻修

罚则加重

行政院会今(13)日拟通过《洗钱防制法》修正草案,针对未登记的虚拟资产、第三方支付事业或人员若涉及洗钱,金额达1亿元以上,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1亿元以下罚金;若洗钱金额未达1亿元,刑度则为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务部表示,现行法规虽对未完成登记或登录,就提供服务的虚拟资产或第三方支付业者设有刑责,但因该行为先前未列入「特定犯罪」,导致业者规避监理并进而从事洗钱时,无法适用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修法特别将未依法登记营业罪,以及《虚拟资产服务法》第48条第1项等违法经营与未经许可发行稳定币之罪,一并增列为特定犯罪,补齐制度漏洞。

根据先前法务部预告草案,此次修法重点聚焦在未登记的虚拟资产、第三方支付的事业或人员,若涉及洗钱,金额达到1亿元以上,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1亿元以下罚金。若洗钱金额未达1亿元,刑度则为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除重惩新兴洗钱管道外,此次修正草案还包含三大配套主轴。第一,明确「实质受益人」定义与罚则,参考防制洗钱金融行动工作组织(FATF)国际标准,明定实质受益人是指对客户或法人具最终有效控制权之自然人,或由他人代为交易之本人。

同时授权主管机关订定辨识方法,若业者违反审查规定,金融机构最高可处 1,000万元罚锾,指定非金融事业最高处500万元罚锾。

其次是接轨国际业务规范,修正信托及公司服务提供业之规范,将「担任或安排他人担任实质持股股东」调整为「名义持股股东」,使法规完全贴合FATF评鉴标准。

第三,建立跨机关共享与同异业照会机制,打破资讯壁垒,允许监理与执法机关调取违规受裁罚名单与资料;同时建立金融机

构与虚拟资产业者间的同业及异业照会机制,强化即时查证与不法金流拦阻能力。

法务部表示,考量洗钱或资恐行为之不法金流,常涉及法定货币及虚拟资产间转换,有相互查证必要,因此增订相关配套,至于照会范围、项目等将由主管机关另定办法规范。

摘錄自: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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