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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3 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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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

法制局 剖析数位遗产继承

美国RUFADAA,提供具体的运作框架,成为各国在建构相关法制时的重要参考指标

全球步入数位化深水区,一个人去世后留下的不只是实体遗产,还有庞大的「数位遗产」。立法院法制局最新报告分析,面对此一新兴课题,美国2015年通过《修正版统一受托人数位资产存取法》(RUFADAA),为数位资产的管理与继承提供具体的运作框架,成为各国在建构相关法制时的重要参考指标。

根据RUFADAA规定,数位资产被定义为一种「电子纪录」,且个人对其享有某种权利或利益。这项定义涵盖的范围极其广泛,不仅包含储存在电脑、行动装置、云端或社交媒体上的资料,还包括帐号权限、电子通讯纪录以及数位货币(如比特币)、网域名称等。甚至在商业行为中常见的航空哩程或购物红利点数,在该法案下也被视为数位资产的一种。

法制局指出,RUFADAA的核心精髓在于其对数位资产的精细分类,借此在「帐号持有人的隐私权」与「受指定人的存取需求」之间取得平衡。 RUFADAA将数位资产分为三类,一是电子通讯内容,如电子邮件、简讯的主旨与具体内容。这类资产涉及高度隐私,受指定人除非获得帐号持有人的明确授权,否则不得访问。

二是电子通讯目录,仅包含通讯往来的纪录(如发信人、收信人及时间),不含内容。若持有人生前未做指定,受指定人仅能请求揭露此类目录;三是其他类型资产,如数位货币或网银帐户,这类资产本质上等同于一般财产权。遗嘱执行人可依法请求进入帐户进行分配,业者亦有揭露义务。

为避免死后产生存取争议,RUFADAA建立了「生前指定机制」,允许持有人预先指定受指定人,并明确设定其管理范围与权限。这种制度不仅适用于死亡,也涵盖持有人丧失行为能力时的情形。受指定人在行使职权时,也须基于隐私保护原则,审酌是否公开或删除特定的医疗或宗教敏感资讯。

反观台湾,目前法制对于数位资产的处理仍面临挑战。法制局认为,虽然具经济价值的数位资产(如比特币)在民法继承上尚无疑义,但具精神价值的资产(如社群媒体贴文、个资)则涉及「数位人格权」与「死后隐私权」。

由于我国人格权具「一身专属性」,且《个人资料保护法》仅保护生存自然人,导致逝者的数位个资在科技巨头掌握下,往往面临法律保障的真空。主管机关应及时参考RUFADAA等国际立法例,检讨相关法规,以因应AI时代带来的全新挑战。

摘錄自: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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