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企业出售持有满三年的股票,获利减掉损失后,若仍有所得,在计算基本所得额(最低税负)时,仅须以半数计入,可有效降低税负。
不少企业会利用闲置资金投资股票、ETF等,希望增加营业外收益。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营利事业的基本所得额,是以课税所得额加计部分免税所得计算,其中就包括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都必须纳入,计算最低税负。
南区国税局解释,为鼓励企业长期投资,自2013年起,若出售持有满三年以上的股票,在计算当年度证券交易所得时,减除当年度出售该持有满三年以上股票的交易损失后,剩余的交易所得只需半数计入证券交易所得;若持股未满三年,则必须全数计入,两者税负差异不小。
能否享有这项租税优惠,持股期间认定方式也是关键。国税局指出,股票出售时并非由企业自行挑选出售哪一批股票,而是必须依照「先进先出法(FIFO)」计算,也就是最早买进的股票,视为最先出售,代表即使帐面上持有相同公司股票,只要买进时间不同,是否符合持有满三年的优惠资格,也可能有所不同。
举例来说,甲公司于2024年底出售上市公司股票4万股,获利1,000万元,申报时将全数列入证券交易所得,经国税局查核交易明细后发现,其中3万股是在2021年1月取得,持有已满三年,获利800万元;另外1万股则于2023年5月取得,持有未满三年,获利200万元。依规定,持有满三年的800万元,只需以半数400万元计入证券交易所得;未满三年的200万元则须全数计入,因此甲公司应计入基本所得额的证券交易所得为600万元,而非原本自行申报的1,000万元,最后经国税局重新核定后,退还多缴的税款。
国税局提醒,企业平时应妥善保存股票交易纪录,出售股票时也要依规定采先进先出法计算持有期间,确认哪些股票符合长期持有优惠,才能正确申报并享有租税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