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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2 發布

摘錄自:

工商日报

金保法纳管融资租赁业

第三阶段9月上路

融资租赁业纳入「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后,金融消费争议逐步进入申诉与评议机制。根据金融消费评议中心最新资料,截至4月30日止,累计受理融资租赁业相关申诉109件、评议申请3件。

为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金管会已将26家融资租赁业者纳入金保法规范,凡从事以自然人为对象的应收帐款收买、分期付款买卖,或具类似融资性质业务者皆适用。换言之,消费者若与公告名单内的租赁业者发生分期付款、商品融资或类似融资争议,可依金保法循申诉、评议程序处理。

融资租赁业纳管采分阶段推动,第一阶段于2025年9月15日生效,先纳入中租、裕融、和润、日盛台骏等集团旗下相关租赁业者;第二阶段自2026年3月15日生效,再新增金融机构旗下租赁公司包括永丰金租赁、一银租赁、凯基租赁、台中银租赁、华南国际租赁、国票金租赁、阳信国际租赁、台湾企银国际租赁、板信国际租赁、合作金库资产管理、台新大安租赁、中国信托资融及联邦国际租赁等13家,目前纳管业者达26家;第三阶段预计2026年9月15日接续实施,届时将再纳入台北市租赁公会其余会员。

三阶段完成后,融资租赁业适用金保法的范围将扩大,也代表租赁业从商品分期、汽机车融资到其他类似融资服务,将逐步建立更完整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架构。截至4月30日为止,申诉案件已有109件、评议申请有3件。

金融评议中心在官网提醒拟申诉人,有三项应留意事项,一是必须是公告生效日后,公告生效日前案件不适用;二是与纳管租赁业者因应收帐款收买、分期付款买卖或类似融资业务所生争议;三是债务协商不能申请评议,若有还款困难,仍须自行与业者协商还款条件,或寻求其他救济途径。

但消费者若与公告名单内的融资租赁业发生金融消费争议时,消费者可循金保法申诉、评议程序处理,也可不经申诉或评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即使已提出申诉或申请评议,仍可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摘錄自:

工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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